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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摊主的300万房产,泡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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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2 02:5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知鱼律师。
上海老人将 300 万房产送给水果摊主的案子,有了新进展:
法院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说下事情经过:
2019 年,老人与照顾他的没有血缘关系的水果摊主,去公证处做了两个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和意定监护公证。
协议约定,摊主负责给老人养老送终,将来老人去世,名下 300 万房产归摊主所有。
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它就会在老人去世后生效。
那意定监护,又是啥意思呢?
就是老人提前指定这个摊主,在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担任其监护人,管理他的财产。
这是个新鲜事物,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也是合法有效的。
去年媒体报道了这个新闻,极度渲染 " 陌生的亲情 ",让无数人感慨泪目。
但后来这个事儿,演变成了一场道德指控。
老人的家属承认没有亲自照顾老人,但也没有水果摊主说的那么不堪,也就是说,水果摊主给家属也泼了不少脏水。
家属不服,决定硬杠到底,于是起诉到法院。
那法院这个判决,会产生啥后果呢?
老人都没行为能力了,水果摊主这 300 万房产,泡汤了吗?
其实不是的,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因为判决只是认定老人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代表做公证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遗产争夺大战,才刚刚拉开序幕。
目前看,老人的家属算是勉强扳回一局。
但是,还不足以推翻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
而且这个判决,对水果摊主一方来说,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意定监护开始生效了,他现在是老人的合法监护人。
家属要想推翻公证,就要证明当初公证时,老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
通常有两种操作方式:
一种是向公证处提出复查。
确定公证书的内容是否违法,是否与事实不符。如果内容有问题,公证处就要撤销公证,公证内容自始无效。
但是这条路,可能不太好走。
一般公证都有录音录像,而且就算公证处有问题,他也不可能自证其罪,公信力是它的生存之本呀。
另一种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
这个可能性比较大,起诉确定意定监护是否成立,到时候公证处就要出庭作证,最终由法院来判定。
所以最终结果如何,现在还不好说。
但是我看网上,骂家属和骂水果摊主的言论,不堪入目,就有点过了。
这种案子里,偏袒任何一方都不太恰当。
遗赠扶养和意定监护,都算是新鲜事物。
他能帮助社会解决 " 空巢老人 " 的问题,因其灵活性和充分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等优点,被越来越多人接受。
所以这种制度,在咱们老龄化社会,可能会成为一种趋势。
但是,老年人辨别能力比较低,被忽悠签署协议的可能性也存在。
普通老人,连保健品都抵挡不了,更何况这个案例中,老人还患过老年痴呆呢。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其实是非常谨慎的。
以至于谨慎到,会作出一些莫名其妙的判决。
之前深圳有个千万房产遗赠保姆案,判决结果就让人很无语。
老人跟他配偶分居了 30 多年,感情名存实亡。后来他把所有财产,都赠予同居的保姆。
一审判决认为,老人赠予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是无效的,但是他个人部分的赠予有效。
但二审裁判思路格外清奇,认为老人跟保姆是同居关系,即便是处分个人财产,但婚外同居违反公序良俗,赠予应属无效。
这个判决结果,显然难以服众。
我认为,处分个人财产,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应当有效。受遗赠人的身份,在法律层面不是必须审查的要件。
私人财产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这是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还有个借名买房的经典案例,我认为也是判决有问题,下次跟大家讲讲。
来源:张妈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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