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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后帮丈夫落户北京,约定离婚赔1000万,最后真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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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17:0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号近日披露,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 " 落户协议 ",约定帮丈夫落户,但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 1000 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近日,海淀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认定该协议无效,男方每月应支付抚养费 5000 元。
女博士后帮丈夫落户北京,约定 " 若离婚赔我 1000 万 "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煞的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后。胡先生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记结婚,组建了小家庭。婚后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时得到了一份 " 福利 " ——不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谁知,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一桩乐事,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但是为家庭大局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好了。于是,胡先生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放弃了落户机会。白女士却认为,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后,白女士提出,如果想让这个家庭继续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给一个承诺。于是,白女士拿出了写好的 " 落户协议 ",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 1000 万元。本协议负有法律效力。
胡先生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匆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最终,二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经审查相关证据及询问签约过程,法院认为,该份 " 落户协议 " 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缔结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法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
法官指出,白女士案件中的 " 落户协议 " 与近年兴起的 " 忠诚协议 " 有相通之处。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 " 忠诚协议 " 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说," 忠诚协议 " 是指夫妻在婚后达成的、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那这样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出轨赔 50 万!一对夫妻签忠诚协议后离婚 法院这样判
2017 年 8 月,郑某和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 年 10 月 20 日,两人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 50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019 年 11 月 3 日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一商务酒店有住宿记录。
郑某认为,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依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某向其支付 50 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诉讼中,袁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其并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支付 50 万元损害赔偿金,其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巨额经济赔偿已远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该部门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郑某、袁某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存在差异,产生矛盾,现郑某起诉离婚,袁某表示同意离婚,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郑某、袁某在婚内自主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内容,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具化。该 " 忠实条款 " 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此予以认定。
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结合本案情况、袁某的陈述,足以认定袁某存在关系暧昧、影响婚姻家庭的异性朋友,并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双方婚内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第三、四款所约定的内容,属于过错一方。
考虑袁某是货车司机,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 50 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 5 万元。
法官说法:" 忠诚协议 "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 " 忠诚协议 " 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法官分析道,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侵害个人隐私权,甚至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 " 拴住 " 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并且,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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