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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回家过年拒带电脑工作被开除,法院: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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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9 00:44: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拒绝春节期间携带电脑回家工作,上海某咨询公司的小张被开除。经劳动仲裁,小张获赔 19.4 万元,公司不服起诉。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9.4 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原来,2019 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小张春节休了 27 天假,在这期间拒绝联系、上演 " 失联 "。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 27 天系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 11 天,加上调休 12 天以及 2 个周末。
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双方也出现了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 12 点半到 13 点,而小张有半年时间的午休是从 11 点半开始。对此,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此外,公司称小张还存在恶意拖延工作任务的行为。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通知小张次日上午 9 点到客户公司,小张却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张对此解释道,收到通知时他已下班,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了电脑,这才导致迟到。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出的三项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该要求并无不妥,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何况,27 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原告主张的 " 失联 " 状态。
由此,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三项违纪事实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无论是一个小团队,还是一家大公司,和谐的劳动关系、团队氛围都是良好发展的基础。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理应对劳动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宽容和善意。如果一味地用公司内部规定中的条条框框苛求劳动者每时每刻都 " 正确地做事 ",甚至动辄就使用开除员工这支 " 利器 ",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内耗。毕竟,在精诚协作的基础上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才是 " 做正确的事 "。
栏目主编:顾万全 本文作者:工人日报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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