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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卖卵致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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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02:0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19 日对外发布一起案例:一名年仅 17 岁的少女梁某,经朋友介绍,以 1.5 万元的价格出卖卵子赚钱,并由中介邓某、赖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对其进行取卵手术。期间,邓某、赖某陪同梁某进行面试、体检、打促排卵针等,后梁某被带至一无名别墅进行取卵手术。经鉴定,梁某双侧卵巢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后,赖某、邓某的家属曾分别代为赔偿梁某损失 25 万元、18 万元。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赖某有期徒刑 10 个月。
案情
少女 1.5 万卖卵
术后卵巢受损达重伤二级
年仅 17 岁的少女梁某,经朋友介绍得知可以出卖卵子赚钱,经多次游说后梁某也动了卖卵子赚钱的心思,于是与女中介赖某取得联系,商定了卖卵价格为 1.5 万元,由邓某、赖某所在的科技公司安排对其进行取卵手术。
期间,邓某、赖某陪同梁某面试、体检、打促排卵针等及安抚其情绪,并由邓某将梁某送至中转点,再由其他人带引梁某至一无名别墅行取卵手术。
经鉴定,梁某双侧卵巢破裂须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事后,赖某、邓某的家属分别代为赔偿梁某各项损失 25 万元、18 万元,两人均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书面谅解。


法院
黑中介被判非法行医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十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赖某结伙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人均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关于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代孕和取卵手术的情况下,仍散布广告、组织和协助他人实施非法代孕和取卵等行为,并致被害人重伤,两人即使未实施手术,但也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非法代孕的行为,即使未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即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 公序良俗 ",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
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
善良风俗
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风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会随着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改变。
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风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梁某出卖卵子、黑中介及非法实施取卵手术的人员等,都属于代孕背后的 " 黑色 " 产业链。丰厚的利润吸引着不法分子通过代孕、卖卵等行为获取利益,但是许多出卖卵子的年轻女孩并不了解非法取卵可能存在的风险,取卵前可能需要大剂量打促排卵针,非法取卵手术可能对女孩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甚至更严重后果,更甚者可能像本案中的梁某一样造成重伤的后果。
再次提醒,在我国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私自采精、采卵都是违法的,轻则遭受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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