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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普法」买方首付不足,卖方竟被判了违约?因为忘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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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16:36: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签订《定金协议》后,买方因为无法筹集首付款,找卖方商量延迟付款。双方没有约定新的签约时间,后卖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却判了卖方违约。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故事回顾
二手房买卖,买方小朱和卖方小杨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房价 250 万,定金 5 万,首付款 100 万,12 月 5 日网签,当天支付首付款。可小朱支付定金后,却因为资金紧缺,无法支付首付款。小朱 11 月底便致电小杨,希望延迟付款,小杨虽然答应了延迟,但俩人就延迟付款的时间,没达成一致。到了 12 月 11 日,小朱还在筹着首付款,却突然接到了小杨的解约通知,直接表示不卖房了。小朱无奈只能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小杨无所畏惧,小杨觉得,明明是你没筹备首付款,怎么可能是我赔偿?
结果法院的判决出来后,却出乎了小杨的意料,法院判决,小杨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10 万元。


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不是出乎了你的意料?很多人认为,小朱首付款不足无法履行合同,应该是先违约。在这个案子中,一审法院也错判了小朱违约,最终在二审中得到改判。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认定:虽然小朱表示自己首付款不足,但是经过通话记录、中介证明等,可以证明双方就延迟付款达成了一致,虽然无法证明延迟后的签约时间,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卖方要求买方签约并支付首付款,应当给买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宽限期。但是小杨并没有这样做,而是直接通知了解除合同,那么将视为小杨违约,应该承担责任。


知识总结
当买方因付款能力问题,要求延迟签约时,如果不同意,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单方解除权;如果同意,双方应该就延迟时间作出明确约定,签订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等;要是无法证明双方确定的新的签约时间,就按照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进行认定,此时要求履行前一定要给出合理的宽限期,否则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文章来源:简法二手房
站内编辑:格子菲
文章审核:超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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