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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敲响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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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03:3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央广网上海 10 月 19 日消息(记者周洪)昨天(18 日)下午 , 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诉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据了解,这是上海金融法院自 8 月 20 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 1 号案件,也是该院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该案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担任审判长,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和资深法官任静远组成合议庭。


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敲响第一槌(央广网发 上海金融法院供图 陈伟 摄)
原告东方证券与被告北京弘高中太于 2016 年 4 月起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质押 " 弘高创意 " 股票合计 28,961,432 股,从原告处融资 1.1 亿元。初始交易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购回交易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年利率分三段计算,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 140%。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额发放融资款,相应股票已作质押登记。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5 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比例,且未进行提前购回或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同时,合同约定每季末 20 日结息,但被告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的 6 个交易日内未按时支付利息,上述两项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融资款,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 1.2 亿余元,并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弘高中太辩称,协议规定的购回日期尚未到期,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并非被告恶意违约,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亦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签订时原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原告未提供质押登记相关证据,不享有合同项下的股票质权。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原、被告诉辩主张,准确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有效指引双方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对系争股票是否享有质权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整个庭审节奏紧凑、条理清晰,规范有序。
赵红院长介绍,自 8 月 20 日成立以来,截至昨天(10 月 17 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 1100 件,诉讼总标的额为 147.95 亿元。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
赵红院长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按照中央、上海市委、最高法院、市高院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建设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世界一流金融法院的发展目标,将积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新型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在审判业务庭层面,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3:3:3 的比例,组建了 8 个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团队,并在院级层面,创新成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案件三个法官专业委员会,对内加强裁判标准统一,对下进行业务指导,对外开展沟通协调,全面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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