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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给情人转账34万元妻子向法院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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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0 20:33: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丈夫婚内出轨,转给了情人 34.9 万元,还声称是偿还借款,妻子知道后,将丈夫和情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款,妻子能要回丈夫送出去的钱吗?
5 月 20 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了此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丈夫转账行为无效,最终判决情人全部返还并支付利息。
丈夫出轨给情人转账34.9 万
陈女士与徐先生于 1995 年 11 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共同生活。2018 年 11 月开始,陈女士发现丈夫与阿芳存在婚外情关系。
在陈女士一再追问下,徐先生承认与阿芳之间的婚外情关系,阿芳亦通过短信方式向陈女士承认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恳请陈女士原谅。可陈女士向银行查询得知在 2014 年至 2018 年间,徐先生未经同意多次向阿芳转账达 34.9 万元。
陈女士认为,徐先生未经同意擅自转让行为严重侵犯了陈女士的财产权,且徐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不正当婚外情关系,该赠与行为无效,应予以返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财产赠与行为无效,阿芳返还 34.9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庭审中,徐先生表示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辩称其独自建造房屋,因无人帮忙导致心情不好,经常出去赌博、喝酒,所以向阿芳借了钱,后来做生意亏了、赌博输了,所以转款是还给阿芳的。
而阿芳辩称 34.9 万元是徐先生欠她的钱,徐先生赌博坐庄买马、其帮助收马单,后来徐先生亏了很多钱,其帮着垫付了几十万元。

法院认定转账行为无效 应全部返还
白云法院表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34.9 万元转让款的性质。阿芳主张 34.9 万元系偿还欠款,并提供欠条拟证实,但未提交其向徐先生转账记录、代为偿还等证据佐证,且落款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3 日的欠条,内容却显示 2018 年 9 月 18 日已还款 34.9 万元,明显与常理不合,故法院不确认欠条的真实性。
同时法院结合陈女士提交的保证书、短信截图等证据,认定徐先生与阿芳之间的确存在过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对阿芳主张徐先生向其转账是偿还欠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那么如何认定徐先生转账 34.9 万元的行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分时需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该同意不能简单地判断为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定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定的重大理由外,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转让或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本案中,徐先生未经陈女士同意,擅自向阿芳转账 34.9 万元的行为损害了陈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故对陈女士要求确认财产转让行为无效、阿芳向其返还 34.9 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白云法院判决徐先生向阿芳转账 34.9 万元的行为无效,阿芳应向陈女士返还 34.9 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释法:平等的处理权不等于独立的处分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 " 平等的处理权 " 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此外,共同共有不等于有权处分一半。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劳动而产生的,夫妻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故擅自处分行为共有财产的行为是 " 全部无效 "。
采写:新快报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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