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71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这条司法规定很可能成为“性侵养女案”的转机

[复制链接]

351

主题

351

帖子

1057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105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11:2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性侵养女事件 " 引起舆论的关注后,在法律界亦掀起波澜。焦点在于:鲍毓明能否被定罪?
当然,案件的最终结论,应由案件的办案机关、执法单位独立判定。
在这场讨论中," 一条被遗忘的司法规定 " 重新引起重视。它就是在 2013 年 10 月 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 21 条规定:
"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该意见第 9 条规定了 " 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鲍毓明与李星星虽不是 " 养父女 " 关系,但是有实质性的监护责任,符合对已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司法意见相关规定。
那么,《意见》第 21 条会成为 " 性侵养女事件 " 的转机吗?
4 月 14 日,南风窗记者采访了佟丽华,他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正是他在 2013 年提出了《意见》第 21 条的问题,经最高法组织的座谈会讨论后,最终形成司法规定。《意见》出台两天后,2013 年 10 月 27 日,佟丽华还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对 " 两高两部 "《意见》进行了解读。


南风窗:《意见》第 21 条规定,对 14-18 周岁的女性,对其受到强奸的认定,要比对成年女性的空间宽广。您是如何参与的这条规定的制订?
佟丽华:我在 2013 年 9 月参加了最高法组织的会议,我记得很清楚,我主要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取消 " 嫖宿幼女罪 ",另一个就是这个问题——严厉打击利用特殊身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
我主要考虑的是,未成年性侵案件有个鲜明特点:很多是熟人作案。其中,又有两类比较典型。一是发生在家庭的,一是发生在学校的。
尤其是家长和学校老师,对孩子有教育、管理职责,这是责任,也是权利。这就注定了,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相对于孩子来说,有某种地位上的优势。而我们原来的法律规定,在对 14-18 周岁的女孩这块,在立法上,是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所以我提出了这个问题,意见提出以后,最高法院的同志很重视。《意见》在 2013 年 10 月出台,第 21 条就体现了它的核心意思。
南风窗:要对 14-18 岁女性进行更多的保护,是这一规定体现出的司法精神。它有怎样的现实和数据支撑?
佟丽华:我们多年来关注未成年性侵害的问题,在 2006 到 2009 年,我们就曾经提出过一个报告,分析了 340 个案件。后来又做了一个综合分析 1065 个案件的报告。在 1065 个案件的这份报告中,我记得很清楚,发生在家庭中的有 98 件,其中监护人实施性侵的有 66 件,这还是个相当大的比例。
所以,我们长期关注未成年性侵害的问题,《意见》第 21 条就是针对的这种情况。它不是我凭空想出来,它是有现实的、迫切的需要。
南风窗:能否请您简单地说明,在对 14-18 岁女性是否遭到强奸的认定上,《意见》第 21 条是怎样提供了空间?
佟丽华:简单来说,法律对强奸事实的认定,14 岁以下的女性是一类,成年妇女是一类。对成年妇女来说,要符合加害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从证据上讲,司法机关或受害者要拿出 " 暴力、胁迫等手段 " 的证据。
对 14-18 周岁女性的强奸,《意见》第 21 条针对的核心,是加害人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像我刚才说的,拥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论家庭的或学校的,都有这种优势地位。
被害人的孤立无援,亦即她当时无法有效寻求帮助。
在这种情况下,迫使未成年人就范的,这个 " 迫使 ",是不是就要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我认为不应该这样理解。这个 " 迫使 ",应当与一般强奸犯罪中强调的 " 暴力或胁迫等手段 " 有重大区别。
" 威逼利诱 " 是不是胁迫?其实对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要实现这种操控,无论精神上的还是生活上的,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为他利用了优势地位。
比如说,加害人的 " 威胁 ":不给你饭吃,不让你上学了,不给你钱了。
再比如,加害人的 " 利诱 ":我将来给你钱,或者将来送你到国外去读书。" 你听我的话就如何如何 " 这套话语体系,其实就是某种操控。那么在这些情况下,我认为,都是在适用这条规定时,执法机关应该考虑的。
因为这一块的 " 迫使 ",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的 " 迫使 "。
要注意的是,加害人 " 利用优势地位 ",和 " 受害人的孤立无援 ",是用 " 或 " 连在一起的。两种情况中,符合任何一个,都适用于《意见》规定的情况。它的条件满足,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
南风窗:有法律人士提过,虽然有《意见》第 21 条规定,但它还没有形成法律,只是一个 " 意见 ",它的效用并不大。是这样吗?
佟丽华:这种说法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我们中国有司法解释,同样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所以严格地说,应该促使它形成更加规范的司法解释。
但是,国务院的政策,包括 " 两高两部 " 的司法政策,都是对实际执行有约束力的。" 两高两部 " 作为国家最高的司法机关,它对一些问题的明确意见,是基层司法机关应该遵守的。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推荐阅读 More>
广告位




00853澳门论坛X

0511.net镇江网 分享生活 温暖你我

0511.net镇江网|镇江大小事,尽在镇江网! 镇江网由镇江亿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建。镇江网汇集了镇江本地新闻信息,视频专题、国内外新闻、民生资讯、社会新闻、镇江论坛等。镇江网是镇江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门户网站,是镇江人浏览本地新闻的首选网站。...

点击查看详情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