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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院为何拒绝再审,恐一旦得以公正判决可能多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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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7 21: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3月媒体报道了《菏泽巨野两级法院的匆忙判决彻底打垮了一家民营企业》一文,该案的被告人之一的杨某一直被买空卖空的《车辆置换合同》纠缠着,因此“担保方”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也倒闭了,为此在菏泽巨野几经诉讼至今没有扭转被动,几次的庭审、判决都被认为的操纵着,多次庭审主审法官都拒绝当事人申请调查《车辆置换合同》中的宝马车交易情况,是否真正进行了交易。法院只是武断的围绕合同的真伪、效率进行审理判决,事实上车辆是否进行交易才是真正的焦点所在。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清楚的诉讼焦点却被人为的操纵着,原审原告谢某力求避开,原审被告杨某一再申请追根溯源还原真相,结果是贫困潦倒的原审被告杨某没有足够的经济支撑,导致所有的请求都不予支持,一败再败。
原审被告杨某在济宁市嘉祥县的诉讼中也涉及到了上述的宝马轿车,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对涉案宝马轿车进行了追踪,并发函从广州的车管所调取了该车的交易手续,结果证明涉案车辆的交易与原审被告杨某无关,原审原告谢某直接将该车出售,也就是说《车辆置换合同》并未履行,可能是原审原告谢某搞的虚假诉讼。为此,杨某持来自官方的车辆交易(信息)手续、《抗诉申请书》及相关手续到菏泽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经二十八天的审查,菏泽市检察院通知符合受理条件正式受理了,并指派了办案检察官,不几日又被人为操纵给驳回了。
于是,原审被告杨某又持新证据车辆交易(信息)手续、《院长发现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手续送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日后菏泽中院以“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再审,建议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不符合再审为啥还要建议抗诉啊!业内人士都认为这是明知有冤却不敢受理!关键证据的出现还能拒绝再审,这是顾及什么?又在保护谁!这个案件一旦得到公正判决,参与人员必然有人构成犯罪,原来巨野、菏泽 两级法院的主审法官是否有人涉案被追究犹未可知!
当事人杨绪博迫切希望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对内自查自纠,对案秉承公正审理、公正判决、为民主张正义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个当事人的诉求,告诫办案法官不要被资本俘虏、为有钱有势者充当“保护伞”。
院长发现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绪博,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黄堆集乡西杨行政村西杨村24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XXXXX0128XXX0。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谢庆华,男,19XX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人民路中段凰庭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XXXXXX836。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磊(曾用名:郭美荣),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为山西省大宁县太德乡曹家庄村885号,现住郓城县帝景湾小区18号楼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41030197507270029。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郓城县黄堆集振兴面袋厂
住所地:郓城县黄堆集乡西杨庄。
组织机构代码:X1380270-7
法定代表人:杨延瑞     该厂厂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巨野县陶庙镇陶庙村
组织机构代码:55890216-9
法定代表人:王忠文,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伟,男,19XX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大宁县听水镇罗曲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19661025001
一审被告:任兰军,女,19XX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黄堆集乡西杨行政村西杨村247号。公民身份号码72928197XXXXXX41X
申请人杨绪博因不服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814号终审判决及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再87号再审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198条之规定,请求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再审。
请求
请求依法再审 :
1、改判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814号终审判决及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再87号再审判决书,驳回谢庆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存在明显错误,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申请。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的基本事实:杨绪博和赵磊通过同学关系认识,当时,赵磊自称与全国各大轿车经销商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可以将任何厂家、款式、价位的两年以内的二手轿车置换成同款新车。杨绪博为了赚点中介费,有时候就为赵磊置换车辆牵线搭桥,但杨绪博和赵磊并不是合伙关系。当时,杨绪博不知道赵磊是通过什么方式将二手汽车置换成新车的,只感觉赵磊很有能力和人脉。谢庆华了解到杨绪博能牵线将二手车置换成新车,为了挣钱,就通过熟人找到杨绪博,请杨绪博帮忙牵线搭桥,于是,杨绪博就将谢庆华介绍给了赵磊。2014年10月23日,谢庆华以150万元的价格从北京盛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使用了2年并行驶了25000公里的车牌号为京N122D2的二手宝马车。在北京办理了临时牌照京F55894后,2014年10月31日,谢庆华把购买的二手宝马车从北京开到了济宁。因为谢庆华不知道把车放到哪里,就给介绍人杨绪博打电话,请其帮忙联系一下。杨绪博联系赵磊后,赵磊说“把宝马车送到济宁润华集团的张来亮那里”,于是,杨绪博就把张来亮的手机号码13793766212发给了谢庆华,让谢庆华给张来亮联系。(嘉祥县法院从广东省广州市车辆管理所调取的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材料显示:2014年11月4日,谢庆华委托济宁市的王卫东将车辆转入济宁市车辆管理所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办理的车牌号码为鲁H60U71。2014年11月6日,谢庆华在济宁金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二手宝马车卖给了广东省湛江市人士黎毅。2014年12月4日,黎毅又以10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现在的车主广东省天河区的徐鸣。)2015年4月份,谢庆华了解到赵磊可能涉嫌诈骗,便让吴斌武(系谢庆华合伙人,订合同事宜均由吴斌武出面办理)去济南找赵磊补签二手车置换合同。当时,杨绪博和赵磊在一起。赵磊再三要求杨绪博做个名义购车人,并承诺此二手宝马车一旦卖掉,所得利润先归还杨绪博的欠款,否则,欠账还得等一等。之前,赵磊欠杨绪博3800万元,杨绪博多次向赵磊催要均未偿还,杨绪博也担心若不配合签字就更难要账了。吴斌武说他跟赵磊不熟,置换车辆是杨绪博牵的线,也要求杨绪博在买方的位置上签个名。杨绪博考虑到确实是自己牵的线,赵磊又从中做担保人,同时为了及早向赵磊要回欠款,在二人的逼迫欺骗下,就不情愿的在合同的买方位置签了字,赵磊也在担保人处签了字。但当时杨绪博没有注意到,赵磊签的是“郭美荣”而不是“赵磊”;谢庆华也故意把签订日期提前到了2014年10月1日。签订完合同后,随即,2015年5月26日,谢庆华便委托律师准备起诉材料,其中蹊跷,不言而喻。2015年6月28日,赵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7月29日,谢庆华向巨野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杨绪博向其支付车款218万元及违约金和律师费。巨野县法院在基本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二手汽车置换合同是杨绪博的签字和谢庆华的陈述就简单的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车辆子以交付,并协助买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从而判决杨绪博支付218万元车款及违约金和律师费。杨绪博上诉后,菏泽市中级法院未认真审查和调查就判决维持了原判。杨绪博本来只是为谢庆华和赵磊之间置换车辆签了个线,做了个介绍,现在竟然要向谢庆华支付高达400万元的巨额赔偿,无奈之下,就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来亮向其返还宝马汽车并赔偿损失。因为当时杨绪博让谢庆华给张来亮联系,并把张来亮的手机号码发给了谢庆华,现在法院判决自己成了置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杨绪博既没有见到过车辆,也没有收到过任何车款,当然要向张来亮追查涉案车辆的下落并要求其返还车辆,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在嘉祥县法院的庭审中,张来亮承认帮助赵磊接收过二手车,但不承认2014年在济宁润华4S店上班的时候收到过京牌临时号京F55894宝马车,嘉祥县法院判决驳回了杨绪博的诉讼请求。杨绪博上诉后,在二审庭审中,张来亮仍然否认收到过谢庆华的宝马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谢庆华“如约交付”是错误的。置换合同明确约定谢庆华2014年10月1日将二手宝马车交付给杨绪博,谢庆华在菏泽的所有庭审中也一直陈述其在2014年10月1日就按照二手车置换合同的约定“如约交车”,但从嘉祥县法院从广东省广州市车辆管理所调取出的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材料得知,谢庆华2014年10月23日才从北京盛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到涉案车辆,在谢庆华自己还没有买到二手宝马车的情形下,他怎么可能会在10月1日将二手宝马车交给杨绪博。显然,谢庆华并不是在2014年10月1日如约交付的车辆。在济宁的庭审中,谢庆华又突然改口称其在2014年10月31日才交付了车辆。显然,原判决、裁定认定谢庆华2014年10月1日“如约交付”是错误的,但谢庆华到底是何时交付的车辆,至今没有查清。
3、原判决、裁定认定谢庆华将车辆交付给杨绪博指定的人,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和事实依据,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杨绪博不是置换合同的实际当事人。既使像原审法院认定的那样,杨绪博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杨绪博指定谢庆华交付的车辆;但杨绪博提供给谢庆华的手机号码13793766212是张来亮的,也只指示过谢庆华将车辆交给张来亮。在济宁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张来亮承认自己从2012年就一直使用此电话号码,也一直在济宁润华二手车市场的4S店工作,但张来亮否认谢庆华联系过自己,否认收到过谢庆华的二手宝马车。谢庆华陈述将车辆交给了杨绪博指示的人,但其不能指认到底交给了谁,也不能出具交付车辆的任何书面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卖方没有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人,就是交付行为没有完成。通过在济宁的庭审确定了谢庆华没既没有把车辆面对面的交给杨绪博,也没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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