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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起诉分割房产因扰乱诉讼秩序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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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05:55: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金山网讯  想通过法院分割财产,丈夫未征得其妻子同意,就用两人名义起诉,且在起诉书、委托诉讼代理材料上伪造其妻子签名。京口区法院依法裁定,对丈夫夏大庆作出罚款 3000 元的决定。
今年 4 月 10 日,夏大庆拿着一份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到京口区法院立案,要求分割一套商品门面房。5 月 23 日,原被告四人均出席了第一次法庭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兰欢发现,两名原告中的夏大庆的妻子孙晓梅否认自己有代理人,但从原告提交的委托诉讼代理的材料中,夏大庆和孙晓梅共同委托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两人的诉讼代理人。随后,孙晓梅用笔划去了起诉书上落款的签名,并且重新签字,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怀疑孙晓梅对这次起诉并不知情,随即展开法庭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孙晓梅和被告之一孙晓芳为姐妹,孙晓梅并不愿意分割这套门面房,起诉书上的内容她不知情,所以起诉书上的签名也不是本人签的。
原来,原被告四人因为这套房子产生了矛盾,夏大庆和妻子提起希望分割房子,但妻子觉得都是一家人,没有必要,无奈之下夏大庆希望依靠法院进行合理分割。所以擅作主张,用自己和妻子两个人的名义起诉,并且在起诉书、委托材料上伪造了妻子的签名。
" 若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会有损当事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法律秩序。" 法官兰欢表示,夏大庆的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采取处以罚款的民事制裁措施,罚款 3000 元。面对这份《罚款决定书》,夏大庆仍然心存侥幸,内心不服,向镇江市中院申请复议,近日,镇江市中院最后维持了京口法院的罚款决定。
法官提醒:诉讼请求要自愿,采取非法手段代替他人起诉或伪造他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等行为,属于干扰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也有损诉讼双方的利益。对于这些干扰诉讼的行为,依法对情节严重的可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汪云 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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