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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争房产,岳母:我出的900万先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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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05:55: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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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的房价,大家都知道,靠自己那绝逼是买不起房、结不了婚的。
可是,这双方父母为孩子凑钱买的房,这万一小两口闹离婚了,矛盾也就出现了。
老人认为是借款,子女认为是赠与。
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了离婚中频发的问题。
01
最近在北京就有这样一个新闻。
年近六旬的李女士早年丧偶,与女儿小莉相依为命,为了给女儿更好的生活条件,她辞去公职下海经商,在商海上沉浮三十余载,终于挣得一些产业,女儿也在她的悉心培养下,顺利考上北京的重点大学。
毕业后,小莉与男友王先生登记结婚。王先生在河北老家工作,小两口每周往返于两地,他们的儿子小豆一直随小莉和李女士住在北京。
长期异地生活加之工作压力,小两口之间出现矛盾,王先生于去年提出离婚,二人都同意儿子由小莉抚养,但在房产分割上争执不下。
李女士说,王先生固定月收入仅够维持自己的日常支出,小莉收入也不高。在女儿婚后,李女士就资助小两口购买了北京朝阳区和河北保定市的两套住房,8 年里,李女士至少为女儿女婿提供了 900 多万元资金。


可是却不料到了离婚时,女婿却否认李女士资助买房,声称 " 不是送的吗 "?李女士拿出了女儿写的借条,女婿也认为是两人串通后提供的 " 假证据 "。
这钱,李女士能不能要得回来呢?这究竟是属于赠与给子女的?还是出借给子女的?
若是赠与,那么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还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
若是出借,那是出借给自己子女的?还是出借给夫妻双方的?
02
如果你也有和李女士类似的情况,你可以先问自己这几个问题:
出资是现金还是转账?
是一次付的还是多次付?
是付给自己孩子的账户还是对方的账户,又或者是直接付给开发商或卖方的?
是他们领结婚证之前付的还是领结婚证之后付的?
有没有就这笔款有过口头或协议约定,或写过什么赠与的文书?
无偿赠与论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如果婚后,父母出全款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子女一个人名下,那算做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第一,自己的父母一定是出全款,出全款(要有证据证明),哪怕 1000 万的房子贷了 10 万,那也不是全款。第二,一定是登记在自己的子女一方名下的。
那如果不是全款呢?是不是也是赠与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需要分辨这赠与是 " 默示 " 和 " 明示 "。
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她给夫妻两个人买房子是在两人领结婚证之后,那么 " 默示 " 是赠与给女儿女婿的,但是如果她 " 明示 " 过,我这个是给我女儿一个人的话,那么就和女婿没有关系了。
如何来证明 " 明示 " 的行为呢?翻译成人话就是:如何证明她明确表示说给女儿一个人的?


这个明确表示是只需要她对着儿子说一句:女儿,老妈这个钱是给你一个人买房子的,跟女婿没关系?还是说需要李女士写下来一个赠与合同:今赠与女儿 900 万大元人民币……?还是说需要李女士当着女婿的面,说这是给我女儿的啊,不是给你们俩的?
最好的表现方式肯定是赠与合同,女婿知不知道这个赠与合同的存在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有偿出借论
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三,对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的情况作了比较清晰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情况下,还是会出现父母为子女出资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形。
比如子女给父母写一个借条:今借到母亲大人 / 父亲大人 200 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的房屋。
这个借条是自己子女一方写的,另外一方并不知晓该借条的存在,还以为父母那个 200 万是赠与给两个人结婚买房用的呢,那么这个款项,是属于一方债务,还是夫妻双方债务呢?


2018 年 1 月 18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哪怕是自己子女一方所签订的借条,该款项是用于家庭购房这样的重要家庭开销,那么即使另外一方不予认可或追认,也是算做夫妻共同债务的。
于是,我们回到李女士的问题上来,李女士出具了和女儿的借条,即使女婿不认可,法院依然认可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  ◆  ◆  ◆  ◆
在国人的观念中,父母对子女的付出往往被视为理所当然,即便儿女早就长大成人、自组家庭," 啃老族 " 和 " 坑爹族 " 也比比皆是。人们似乎也将 " 父母凑首付,小两口还房贷 " 默认为习俗。
去年绍兴中院的法官在一份判决书中是这样说的:" 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程苗苗律师
本文法律意见出自「大众律师」程苗苗律师。程苗苗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近 5 年,主办或参与办理过房地产相关案件上百件。服务的客户中信泰富集团、链家地产、中国银行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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