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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抢房产?生母状告继母上演夺女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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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06:4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父母离婚后,年幼的孩子归父亲抚养,多年后生母却突然状告法庭,称孩子继母有损害孩子的行为,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在生母继母之间的夺女案件,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生母所诉缺乏事实依据,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请。
小兰是个命苦的女孩。在她五岁时父母就离婚了,法院判决父亲拥有小兰的抚养权。同父亲生活至八岁时,小兰有了一位继母,从此小兰与父亲及继母生活至今。
然而,2008 年的时候,年仅 24 岁的小兰被查出了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被上海市某区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二级精神残疾 2016 年,小兰父亲去世,按照法律规定,继母被指定为小兰的监护人,继续同小兰一起生活。
可是,就在小兰父亲去世的这一年,小兰的生母却突然找上了门,声称继母有虐待小兰的行为,并且继母还要出售小兰父亲留给小兰的房屋,因此小兰生母将继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申请变更监护人为自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监护人小兰长期与监护人继母共同居住生活,形成拟制母女关系,在小兰父亲死亡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定其继母为其监护人,于法并无不当。现小兰生母要求变更监护人,一方面其缺乏与小兰共同生活的基础,另一方面对其所述的小兰继母损害被监护人小兰的利益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对小兰生母要求变更监护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一场生母与继母的夺女之争结束了,小兰的继母继续作为监护人与小兰生活在一起,照顾她的起居。而小兰生母变更监护人的申请虽然未被支持,但她作为生母,依法仍然对小兰有一定的监护责任,如对被监护人小兰的关爱帮助等,涉及指定监护人如有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仍可针对被监护人的利益提出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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