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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手!利川一男子有性侵史被限制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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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19:2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利川市一名男老师 9 年前的性侵害违法记录,被当地检察院工作人员排查出,该市教育部门随即成立专班调查,在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的同时,考虑到他身患疾病和即将退休等因素,劝其提前退休,同时按照《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
10 月 12 日,湖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告诉记者,自 8 月我省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以来,各地陆续启动该项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已排查 1.3 万余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人员。其中,对于排查出的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已建议相关部门依照《工作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工作部署,11 月底前,全省将完成教育、医疗两个行业在职人员排查工作。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核查,一旦发现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包括: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文体场所,托管班等;
具体职业则包含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保安、门卫、宿管员、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
该工作办法明确,省委政法委是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领导机关,负责统筹协调各会签单位落实职责,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检查考评。
八大类 "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 "
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介绍,为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 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的行业性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我省制定《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该工作办法将 "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 " 细分作八大类——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3 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及其他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三)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艺、体育培训 ( 训练 ) 的机构、文艺团体;
(四)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
(五)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儿科门诊、住院部等医疗机构或专科门诊;
(六)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图书馆、儿童游乐场等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体育场所、场馆;
(七)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托管班(午、晚托班,寒、暑托班)、冬夏令营等临时看护机构;
(八)其他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省检察院介绍,该办法所称 "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 ",包括用人单位的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保安、门卫、宿管员、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以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 , 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义工等,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医人员等,参照适用。
" 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 " 具体包括哪些?
据介绍,该工作办法所称 " 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 ",是指因以下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 第五项除外 ) 或者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记录:
1.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犯罪行为。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如何开展入职审查?
用人单位开展入职审查的,可以到公安派出所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核查并在受理查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人单位,但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除外。
用人单位对于入职审查过程中获取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违规使用或者扩散泄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记者周寿江、通讯员阮雪芹、刘怡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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