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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出租的房产法院能强制执行吗父亲列入“黑名单”会影响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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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9 04:5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却把房产出租了;丈夫婚前欠下债务被人诉至法院,妻子担心两人婚后买的车被执行;孩子将要考大学,孩子爸爸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执行的问题,你了解多少?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我们请来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项建挺律师,解答 5 个关于执行的法律问题。□晚报记者周蓓蓓
丈夫婚前欠款
婚后买的车会被执行吗
读者徐女士咨询:结婚前,丈夫借了一笔十多万元的债务,一直没还上,被人告到了法院。现在法院判他还钱,据说债主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我和丈夫婚后买了一辆车,我也有出钱的。请问法院会执行这辆车用于偿还债务吗?
律师解答:可拍卖执行,但一半份额归妻子所有。
徐女士丈夫的欠款系婚前形成,属于男方单方债务,故应该执行男方单方相应财产。鉴于该车辆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一半份额。由于车辆属于不可分割物,故为了顺利执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将该车辆予以拍卖后,拍卖款一半份额归女方所有,另一半份额款项予以执行偿还相应债务。
父亲列入 " 黑名单 "
对孩子上学、就业有影响吗
读者林女士咨询:我和孩子的爸爸早些年已经离婚了,孩子虽然判给他爸爸,但一直跟着我生活。他爸爸因为还不起欠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孩子马上就要考大学了,将来还要就业,请问他爸爸的行为,对孩子上学、就业有影响吗?
律师解答:父亲被列入 " 黑名单 " 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七 )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但对子女的就业没有直接影响,父辈被限制高消费,主要限制其高消费,与子女就业无直接关系,且父与子系不同的个体,子女的就业通常可增加收入,无需父辈额外支出相关的费用。
法院执行房产
被告租出去了怎么办
读者黄女士咨询:我有个朋友欠了我十几万元,一直不还。我向法院起诉了,法院也判了。但没想到,在我起诉后对方把这间房给出租了,一租就是三年,租客也都搬进来了。请问法院还能强制执行吗?
律师解答:依据不同情形,人民法院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1 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事件,如果租客与欠款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承租的,则法院可以强制腾空该房产,依法进行拍卖。如果租客不知情本事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善意承租,且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占有该房产的,则该租赁关系依法受保护,法院可进行带租拍卖,承租人可继续租住在该房屋。
仅有一套住房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读者王先生咨询:有人欠我钱不还,经多方打听,他名下有一套住房,大概 80 平方米左右,这也是他唯一一套住房,没有其他财产。请问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该欠款人的这套住房?
律师解答:唯一房产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并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0 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三 )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故目前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温州的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是可以拍卖的,在拍卖后,法院通常参照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的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 " 消失 "
可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吗
读者张先生咨询:别人欠我 25 万元,到了约定还款时间不仅不还钱,人还失联了。对方名下没有财产,但是有住房公积金,请问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可执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24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 ) 离休、退休的; ( 三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 ) 出境定居的; ( 五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六 )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2013 ) 执他字第 14 号函的内容,其中表述在执行过程中,如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24 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但目前的温州司法实践中,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款项仍有很大的难度。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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