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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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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6 12:2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消息,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予以明确。
根据通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通知明确,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该通知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该通知执行。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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