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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就怀上别人的孩子男子离婚讨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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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4 19:4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 2018 年 10 月 13 日 10:58 来源 常州晚报 编辑 朱弘熙 责任编辑王小明
发现妻子婚前就怀上别人的孩子,男子起诉离婚并成功讨回赠送给她的房产
——广州法官用合同法维护公序良俗获点赞
近日,广州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一男子结婚后发现,妻子在婚前就已怀了别人的孩子,于是向法院提离婚,并要求返还赠送给妻子的房产。法院引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支持了男子的请求,为男子讨回了房产。这一判决,在网上收获了不少点赞。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俞伯俊对此也认为,这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维护,而公序良俗本身就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妻子隐瞒婚前怀了他人的孩子
丈夫一怒提离婚并要求返还赠送的房产
阿强和阿花 2016 年 8 月,高高兴兴结了婚。可刚摆完喜酒,丈夫阿强就发现,妻子阿花与另一男子的聊天记录,回想起摆酒时妻子时常呕吐和变大的肚子,不禁怒从中来……
阿强说,婚前,他给阿花彩礼 5.8 万元,还每月给阿花 1000 元零花钱。结婚时,阿花就有呕吐等孕期反应,阿强开始产生怀疑。结婚一个多月后,阿强从阿花的手机微信中得知,阿花在结婚前怀了别人的孩子,并和该男人继续来往。
对此阿花辩称,2016 年 7 月底,发现自己怀孕,但一直认为阿强是孩子的父亲。隐瞒怀孕的原因是胎儿在 3 个月之前容易流产,按照家乡风俗婚前怀孕不能告知外人,所以暂时隐瞒怀孕的消息,结婚摆酒后再告知阿强。
阿花还称,即便小孩不是阿强的亲生骨肉,但怀孕时发生在婚前,婚姻关系尚未建立,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关于彩礼,阿花认为从中国的传统习俗来讲,礼金都是一次性支付,且阿强是在婚后支付的 26000 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的财物则属于阿强自愿赠与。至于房产是阿强为了与自己结婚,主动提出赠与,并不存在受欺骗、胁迫的情形。
2017 年 2 月,阿花的孩子出生。经鉴定,孩子与阿强没有血缘关系。为此,阿强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认定两人感情已破裂,准予两人离婚,那套房产归阿强所有,驳回阿强的其他请求。阿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阿花在不确定孩子是阿强的还是前男友的情况下,基于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应有的互相信任与尊重,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阿强,让阿强知晓而有所选择。阿花隐瞒怀孕的事实(在不确定孩子父亲的情况下),然后与阿强结婚、接受赠与,有失于上述告知义务。
法院还认为,结婚登记仅是缔结婚姻的程序而非根本性目的,结婚的根本性目的是组建家庭、相互扶持、共同养育孩子等多种诉求的综合。阿花自称愿意跟阿强共度余生,所以跟阿强结婚,可见其也认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才是结婚的根本目的。现婚姻因阿花单方面原因而破裂,阿强赠与阿花房产的目的并没有真正实现,导致其权益受损,阿花应当返还受赠房产。
本案可直接适用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从本案法官说理来看,其作出撤销赠与的判决,选择适用了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而对于重大误解和公序良俗的观点,没有作为判决的依据。 但法官在选择适用撤销赠与的理由阐述时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固然需要进行结婚登记,但结婚登记本身只是缔结婚姻的程序而非根本性目的。结婚的根本目的是组建家庭、相互扶持、共同养育孩子等多种诉求的综合,更应该理解为一种持续的生活状态而非办理这一程序。阿强和阿花的婚姻因阿花单方的原因而破裂,阿强赠与其房产的目的未能实现,其权益受损,故判决撤销赠与。
俞伯俊认为,该案表面上看是从 " 赠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角度 " 进行判决,适用的是《合同法》,但从认定理由来看,所强调的是维护婚姻家庭领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伦理观念,仍然应该认为属于公序良俗的范畴。并且从法律上来说,仅考虑赠与合同而不关注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的公序良俗,一定情形下也会遇到法律适用的障碍。
" 事实上,这个案件法官在适用法条时,可以直接适用民法总则的公序良俗原则。" 俞律师说,公序良俗也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我国《民法总则》就多次提及公序良俗。本案中,女子阿花隐瞒了婚前怀有他人孩子的事实,跟阿强结婚。违背了结婚的目的——夫妻双方共同养育孩子的这一美好愿望。而且,其明知如果告知阿强,阿强并不会跟其结婚,更不会赠送房子给她。
婚前怀了别人的孩子
阿花是否违反了夫妻间的 " 忠实义务 "?
那么婚前怀了别人的孩子,阿花是否违反了夫妻间的 " 忠实义务 "?对于这一问题,本案的判决结果认为,阿花并未违反《婚姻法》第 4 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认为该义务一般理解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但判决也认为即使如阿花所称的其并不明知,基于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应的互相信任与尊重,也应当如实告知阿强,让阿强知晓而有所选择。
在俞律师看来,婚姻关系的产生,并非是突如其来、从天而降的,正如很多婚礼的证婚词说到的," 一对新人从相识、相知、相爱到走进婚姻的殿堂 ",婚姻的产生是有一个过程的,是充满了美好和神圣的。如果双方在恋爱特别是谈婚论嫁期间,女方同时与另一个男性保持并发生这样的行为,无论如何是不能视为对对方的忠实的。


俞伯俊律师 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
也就是说,阿花即使违背的不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对婚恋中的基本诚实态度也是有问题的。至少,从本案的发展结果来看,正因为阿花的这种 " 不诚实 ",导致了两人的婚姻不美满。
俞律师认为,现代人具有现代观念,并不代表可以无视传统道德,所谓的 " 未婚夫 "、" 未婚妻 ",这一名词就代表了特定的涵义,现状只是未婚,但已有夫妻之约,在这种情况下,遵守忠实义务,即使我们不能以法律的条款来对照,至少也是道德的起码要求。
阿强为什么没能把彩礼要回来?
阿强在起诉中,不仅要求返还房产,还要求阿花返还共计 5.8 万元的彩礼。关于彩礼部分,法院并没有支持,也没有说明理由。
对此,俞伯俊解释说,法院不支持其要回彩礼的请求是有依据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 二 ) 》第 10 条规定了: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主张离婚的情形下,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根据这一规定,由于本案中阿强与阿花事实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有过一定时间的共同生活,也不存在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情形,无论是否存在让他气愤难平的 " 喜当爹 " 的事情发生,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按照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都很难予以支持。
当然,法律不支持与道德的规范并不是一回事,即使在法律上阿强难以要回彩礼,并不能改变阿花在男女关系及婚姻家庭关系上的失德。(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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