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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宜昌将对附有违建的房产实施管控
禁止违法建设,宜昌再出 " 重拳 "!昨日,记者从宜昌市禁违办获悉,宜昌将对附有违建的房产实施管控,列入管控名单带有违建的房屋,将不能变更、抵押和交易。近期,宜昌市禁违办将联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布首批附有违建不能登记、抵押、变更房产名单。
据了解,11 月 1 日起,《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强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对非法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对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不予登记。
" 我市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筑实施行政管控,主要目的是督促违建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市城市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黄江平告诉记者,我市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含宜昌高新区,下同)在对附有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作出认定后 1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将信息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其登记、抵押及产权变更采取限制措施。违建当事人自拆违法建设,各区城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到市城管部门并将信息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解除上述限制。
据介绍,当事人若在自有合法房屋上搭建违法建设,且不配合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我市将将对其房产实施行政管控措施,城管部门每个月将向不动产交易中心提交行政管控名单,一旦实施管控,该房产将不能进行交易。
被限制交易后,十三种情形将不予受理
带有违建房屋纳入管控名单后,实施不动产登记时,哪些行为将受到限制,将给不动产权利人带来哪些严重后果?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带有违建房屋一旦不能变更、抵押和登记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涉及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时,十三种情形将不予受理。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6 条: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 27 条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第 79 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一旦不动产权利人所持有的房屋因附有违建被限制交易,上述十三种情形均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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