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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过高被判不予支持长银消费金融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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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6 13:1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口气公布了 11 起有关于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长银消费金融 ")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总金额约 100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原告长银消费金融要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标准,未央区法院认为显系过高,并依法调整为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而对于超出年利率 24% 的部分,未央区法院则表示,因超出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年利率过高被判不予支持
长银消费金融称,其分别与 11 起案件中的被告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其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期限为 6 个月至 24 个月之间不等,每月按照约定的日期等额本息还款,月利率为 1.58%。合同签订后,长银消费金融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全部借款,但由于种种原因,被告违约。
经未央区法院审理查明,上述被告构成违约的,长银消费金融有权解除贷款合同,要求被告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要求被告支付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10% 的违约金,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贷款逾期,罚息、复利利率为日利率 0.079%。
以被告陈某贷款 155520 元违约为例,庭审中,长银消费金融提交还款计划表,并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系以借款本金的 10% 计算为 15552 元;罚息以陈某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 0.079%,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为 1052.53 元,之后的罚息以下欠本金 139113.67 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0.079% 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复利以逾期未付的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0.079%,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为 418.54 元,之后的复利以逾期利息 8216.7 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0.079% 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
此外,在上述所有的判决书中,长银消费金融还向法庭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其为本案支付律师费 3000 元,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该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然而判决书显示,未央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被告逾期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标准显系过高,依法调整为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为宜。对于超出年利率 24% 的部分,因超出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至于长银消费金融主张的 3000 元律师费,未央区法院则表示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平台运行压力加重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纷繁复杂。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部分借款人对网贷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缺乏,因此,部分网贷平台利用大多数借款人的弱点,变相高利贷、砍头息等问题与乱象层出不穷,并且很多借款人在遭遇了该乱象后,也无法做出正常的辨别,以至于最后个人财产遭遇损失。其次,当网贷逾期后,部分网贷机构经常最大限度收取滞纳金、逾期罚金等,对原本资金周转不灵的借款人造成一定的负担与压力。
记者注意到,上述案件中的焦点就在于年利率的认定问题,到底是按照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方案执行,还是按照法院最后的判决来执行。而对于此次判决结果能否接受,记者向长银消费金融发去了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 此次判决完全符合有关法例要求。" 有律师对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不过,也有网贷业内人士谈到,如果不加大对恶意逃废债人的惩处力度,很有可能的结果就是借贷人明知违约了也不会去还款,因为他知道国家只承认 24% 的年利率,对于超出的部分则完全不用担心,即便构成违约,也不害怕走法律程序,但这样无形之中会加剧互金平台的压力,导致整个资金链吃紧,最后给整个行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该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互金平台应降低相应借款费率,满足政策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应量力而行,及时偿还借款,从而促进整个互金行业健康发展。
增资 6.9 亿元
记者注意到,在接到上述判决书的后两天,长银消费金融也完成了成立以来的首次增资。
12 月 7 日晚间,广汇汽车发布公告称,长银消费金融股东拟按照目前股权比例对其增资 6.9 亿元,其中广汇汽车全资附属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拟出资人民币 1.725 亿元增资长银消费金融,汇通信诚租赁仍将持有长银消费金融 25% 的股权。
根据公告,长银消费金融第一大股东长安银行和第三大股东北京意德辰翔投资将分别出资 3.519 亿元和 1.656 亿元对长银消费金融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长银消费金融注册资本将从 3.6 亿元增至 10.5 亿元,长安银行和北京意德辰翔投资的持股比例不变,仍为 51% 和 24%。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增资也是长银消费金融成立以来的首次增资。公告表示,此次增资符合长银消费金融在投资领域的发展战略和方向,能进一步拓展长银消费金融经营规模,增强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不过,本次长银消费金融增资尚需经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批准。
成立至今,长银消费金融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并已从 2016 年末的 3.61 亿元增长至 2018 年 9 月末的 32.09 亿元。数据显示,截止 2017 年底,长银消费金融总资产 11.71 亿元,净资产 3.45 亿元,营业收入 2172.94 万元,净亏损 1123.96 万元。截止 2018 年第三季度,长银消费金融总资产 32.09 亿元,净资产 3.61 亿元,营业收入 6638.50 万元,净利润 1640.9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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