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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余江施救服务有限公司不安正常收费,乱收费高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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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10:56: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开车就难免发生事故,虽然谁也不希望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就只能叫拖车救援。18吨车槽罐车用170吨标准吨位救援,你觉得是天价救援还是故意讹人!下面来看看怎么回事!

  事情经过是http:// bbs.tianya.cn/post-free-6060876-1.shtml

  在当地发生事故后被“富民拖车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救援,事后救援公司“巧立名目”,收取多项费用共计3.17万元。复述经过后 交警结论是“司机只出1000元”

  (交警部门发来的回复)

  3月27日,余



  江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发来了回复,内文共672字,其中对事故处理经过进行复述占绝大部分,共652字,得出的结论“司机本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需个人承担1000元”,不到20字。回复中写道“经过近四个小时施救完毕后,交通秩序恢复,办案民警离开现场返回大队”,而司机江师傅却称,当晚10点40左右发生的事故,接到报警后,余江交警通知的吊车救援队在11点左右到达现场,经过30分钟左右救援,3台共计170吨的吊车就已完成救援并离开,交通秩序在1个小时内就已基本恢复,交警也离开了现场,这于交警部门的回复是有出入的。而在交警离开后,维修人员赶来对车辆进行维修,次日凌晨2时40分许,事故车离开现场。答复中最后提到“司机本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需个人承担1000元”,实际上司机师傅个人共计承担了2.7万元的费用,包括2.3万元的吊车救援费、1000元的车辆修理费以及3000元的事故赔偿。“保险公司目前只承诺赔付其中3000元赔偿款,吊车救援费及修理费的赔付比例还没确定,交警怎么能确定我只要出1000元”江师傅反问道。更重要的是,江师傅认为,不管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是多少,但救援公司实打实收了这么多钱:“交警的意思是救援公司要价就算再不合理,我个人只出了1000元,所以就不能讨个说法?”交警回应被指避重就轻 是推卸责任司机江师傅表示,回到江苏后,公司老板也咨询了其他汽车救援公司,得出来的结论都是“挨宰了”,同样情况一般正常救援费多在万元左右,相比之下自己支付的2.3万救援费“很不正常”。救援中,富民拖车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虽给出了省发改委通过的每吨200元的标准,但实际操作中却钻了空子。据司机沙师傅回忆,在吊车到达现场时,他听见救援公司工作人员在聊天时说道“不是叫了2台车吗,怎么来了3台车?”,而另一工作人员则说“算了,来都来了,就一起上吧”。这让江师傅大为光火:“如果派来了10台吊车,救援公司说必须都要参与救援,我难道要付10台吊车钱,要是下次救援公司说要来100台呢?”江师傅认为,救援公司负责人吴经理所说“动用3台共计170吨标准吨位的吊车来救援百分之百有必要,因为救援难度很大”是一面之词,如果救援难度的确很大,怎么半小时内吊车就结束救援离开现场,交警答复的“经过近四个小时施救完毕后,交通秩序恢复”也是模糊了救援汽车与维修汽车的概念,夸大了救援难度。江师傅表示,对于“是否存在过度救援、天价救援费是否合理、为何事故第四天交警才处理事故、交警指定救援公司垄断市场,存在利益勾结”等问题,交警大队的答复中均未提及,而是简单复述事情经过,对关键事实采取避重就轻的方法一笔带过,其实就是在无法正面回应的情况下,推卸责任,江师傅认为,救援公司之所以能“说收多少就收多少”,原因就是其在当地救援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垄断地位的背后则是成为交警“指定”救援公司所带来的底气。比如,为了回避“不交钱交警就不办理事故处理手续,也不归还被扣的证件”的问题,答复中只提到“3月20日上午,办案民警依法出具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给司机”,而实际上3月17日发生的事故后,江师傅多次前往交警大队,但直到3月20日才办理好事故处理手续,3月20日当天民警归还被扣的证件时给出的解释是“从未说过不给,只是司机没要”,“难道我在车上过夜很舒服?我舍不得走?证件被扣都不知道要回来?”江师傅质疑道。收费巧立名目 又有司机反映“被宰3万多”赵师傅3月底在206国道余江段发生事故,当时他正在往广州送货,事故发生后,同样是富民拖车施救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出现并救援”。当时赵师傅车上载有26吨货物,而车自重16吨,共计42吨,救援公司调来了两台吊车对侧翻的车辆和被压的货物进行救援,两台吊车的标准吨位分别为50吨和70吨,共计120吨。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事故中江师傅的车只有18吨,而救援公司动用了3台吊车,标准吨位共计170吨。救援结束后,和江师傅的遭遇一样,车辆和货物被送往“嘉希汽车”的停车场,救援公司负责人吴经理随后向赵师傅索要相关费用。其中,两辆吊车标准吨位共计120吨,按照每吨200元标准,应该收取救援费2.4万元,另外,还需要支付吊车帮忙拾取散落货物的4600元,共计2.86万元,但因事发地并非是高速公路,所以吴经理给予优惠,报价2.28万元,通过讨价还价,价格定为2.1万元。



  (手写的“树木赔偿款”收据)

  赵师傅满以为2.1万元就能解决问题,但他没想到的是,在同意支付费用后,吴经理还“代替”村民索要了5000元“救援酬劳”,之后赵师傅还被另收取了1000元的“树木赔偿款”和2000元的“交通设施赔偿”。赵师傅特别指出,所收费用中,救援公司并未开具2.1万元救援费的发票,而是“展示”了一张单据,就连赵师傅要拍照留档的要求也被拒绝,至于其他的费用也只拿到了手写的票据。缴纳相关费用后,赵师傅心想着“破财免灾”,谁知临走又被“宰”了一次,当花费1万余元找到货车转运货物时,吴经理热情地表示,可以用吊车和工人帮忙把货搬上车,谁知在“帮忙”过后,吴经理提出“帮忙”不是义务的,需要支付4600元“吊车费”以及3000元“人工费”,赵师傅一听就傻了,在一番哀求后,费用被分别降至3500元和2200元。在没有任何单据的情况下支付了5700元,赵师傅终于“逃离”了“嘉希汽车”的停车场,离开了余江。赵师傅事后算了笔账,在余江处理事故共花费4.81万元,其中包括“代替”村民索要的“救援酬劳”在内,支付给救援公司共计3.17万元,而因为没有单据,保险公司只同意报销2000元“交通设施赔偿”。赵师傅说,这一趟下来,非但赚不到钱,还亏大了,“我真没想到余江的救援能‘黑’成这样,简直是无法无天,当地的交警真的不管么?

  根据相关规定;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岀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三具严禁公安交管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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