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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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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0-7-15 16: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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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拆迁纠纷案:可查(2016)黔2701民初405号判决。更奇葩的判决使我激动得睡不了觉。
我有一个80年代建的老房一楼门面,房产证面积62.38平方米,因土地是划拨的所以没有土地证。我按同地段的老房门面租金出租给了拆迁人做拆迁办公室,每月租金1300元人民币,在租期,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我又向都匀市法院起诉了拆迁人。
在起诉之前,住建局都安排了两名工作人员多次与我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一事,因没有满足我的要求,我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所以以未达成协议,拆迁人就拆除我的房子为由起诉了拆迁人。按理说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在前,拆除我的房子在后,并且在拆除前住建局都有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多次与我协商,依法依规定这个拆迁安置纠纷案件也是应该先由住建局依法行政裁决,如果我不服又经过行政复议后依然不服,才到法院行政庭进行行政诉讼。可是我不能够要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定裁决,也必须避开行政裁决,在说我法院有关系,所以我直接避开行政裁决,起诉到了都匀市法院。法院也避开了行政诉讼法,同时避开了行政裁决,把该案当成了民事案件来判决。
法官找来了一个无房地产评估资质证的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因我无法提供土地证,评估机构无法正确的评估,经过协商,评估机构就用该门面出租的收益金作为评估的唯一依据。很快这家评估机构就出具了一本评估报告书,我的门面每个月只出租的1300元,可评估结果每月租金是5976元,要求拆迁人以25年的租金一次性补偿给我,作为我的拆迁一次性补偿费。
拆迁人向法官说明了这评估报告书是乱评估是伪评估,按法官要求写了(要求重新评估申请书),并且出具了与我签订的租房协议书,都说明了我的房屋租金每月只是1300元。可是法官不给拆迁人要求重新评估的机会,以拆迁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直接按照评估报告书判决了。我的老房门面每月只能够租1300元,法官却帮助判决给我每月可租5976元,并且判决拆迁人一次性以25年的租金补偿给我。你们说我怎么会不兴奋啦。
二审,再审都是复制了一审的理由维持了原判,这是在我的预料之中的,因为一审判决后,法官都会为了自己的名誉,会周全二审和再审法官的。拆迁人在上诉期间,发现了评估机构没有注册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评估师也没有注册的房地产评估师资质,并且在评估报告书中也没有评估师的亲笔签名,并且找到了更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就是我和拆迁人经过抽签签字认定选取的是A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所作为评估机构,而一审法官却用的是B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按理说拆迁人这次可以翻案了。拆迁人申请抗诉到了州检察院民行处,熊处长了解案情后十分热情的多次接待,谁知道中途熊处长的态度发生了360度的大转变,说评估公司是有资质证的, A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所和B 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是一家人,用谁出具的的报告书都一样的。傻子都会明白这中间一定有人协调了熊处长,才会有如此的态度和立场。通过这个案件,我明白了司法部门是一张被人精心织过的网,任何人想翻案,针对的不是一个法官而是一支团队。
拆迁人几百万的钱被划进了我的账号上,我看到了拆迁人被打败后苦恼狼狈的模样,我微笑了。
我的第三个拆迁案:可查(2018)黔2701民初405号的判决案件。我有一个三层楼的私房,我向住建局申请200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住建局依法只办理了158.97平方米的产权证,其竹子围的部分不算面积。
我又遇到了房子拆迁的机遇,拆迁协议签订后,在安置时双方产生了纠纷,按理说也应该先由行政机关裁决不服后才到法院行政庭进行行政诉讼,如果这么做,依法依规定我只能够得拆一还一的面积,所以我以民事案起诉了拆迁人,没有想到法官连违章建筑的部分面积都判决拆迁人给我翻倍的补偿,我不要房子只要钱,法官就判决拆迁人补偿我346.1450万元(三百四十六万)。判决可得到的钱都可以周游世界好几圈了,感谢上帝,感谢我们的法官。
案件是这样的,拆迁人与我在协议首条中约定:甲乙双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一大条中明确约定了,被拆迁人乙方具有注册商用房79.179平方米,在第四大条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乙方保证被拆除房屋性质具有真实性和处置权,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一审法官不用遵循行政诉讼法,避开行政裁决,把拆迁纠纷当成民事案判决。判决书直接避开首条和第四大条的约定,按被拆迁人我的诉求判决拆迁人拆一还2.7倍,我的旧房158.97平方米,判决赔偿得442.089平方米,连违章建筑部分都得以翻倍赔偿。又因我诉讼只要钱不要房,法官判决拆迁人补偿我346.1450万元(三百四十六万)。而在原地拆迁人新建的房屋每平方米平均售价仅仅在5000元,可我原旧房158.97平方米,法官判决每平方米却可得补偿21773元(二万一千七百七十三元)。法官还判决我不需要履行协议约定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也不需要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第四大条(乙方保证被拆除房屋性质具有真实性和处置权,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更不需要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
在案件的判决书中,我清楚的看到法官明确的指出,协议有没有效,不是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而是法院说了算,也就是说是判决的法官说了算,法官也就是代表了法院。拆迁人经过了所有的程序上诉,抗诉,得到的裁决书都是复制一审的判决理由,都是依据协议书中1、2、3、5、6、7条为判决依据,都是避开第4大条而判决的。我也不知道有那一条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删除双方合法约定的条款判决。
通过上述的三个拆迁纠纷案件,我明白一个道理,只要与法官搞好了关系,法官的判决就是法律法规,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拆迁命令,在法官的眼里都是废纸一张,在判决书上提都不用提。其实我也在想,难道这些法官们不用法律法规判决,就不怕被人举报被检察机关查吗?我回头看这些年来,有那么多的反腐反贪的政治运动,真的还没有一个法官在这些运动中倒下,可见司法部门的团队是如此的紧密精诚合作,体现出无比的纯洁和高尚。
用这几次的拆迁纠纷案来说,拆迁人不服法院的判决,经过调查录音到了一位曾经赢了官司人的叙述,录音内容涉及到了判决拆迁人输官司的一位法官,内容是叙述该法官在几桩案件中都是事先与起诉人谈好判决赢官司后的分成比例。拆迁人得到录音后,立刻举报到了都匀市纪检委,一个多月都没有得到回复,拆迁又举报到了中央贵州省督查组,督查组很快安排了本地人精心调查取证,开始非常认真多次邀约拆迁人面谈,后来就告诉拆迁人,被录音的人改口供了,这事你们别放在心上,好好的去干自己喜欢的事情去。拆迁人其实也很明白中间有人在协调查案之事了,按程序继续举报到各个检查机构,可是不管拆迁人怎么按程序举报,就是没有一个机构给予回复,一直到现在。
2020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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